中国天文学会章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天文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tronomical Society。 英文缩写:CA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天文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我国天文科技发展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略。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天文学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普及天文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天文科普活动;
(三)编辑、出版天文图书、期刊;
(四)开展我国天文学学科发展战略讨论和决策咨询,接受委托承担相关科技项目论证和评估,编辑、审查天文科技文件和标准;
(五)推荐人才,并经政府部门批准,对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和天文学家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推动天文学教育,对会员和天文学家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反映会员和天文学家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天文学家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就国家科技政策、法规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九)组织其他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荣誉会员和外国会员。 个人会员是协会的主体。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能够参加本会活动,在本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专门知识,并愿意加入本会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各类会员的具体条件:
(一)普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同等资格的天文科技人员;
2、取得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并在天文学学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的科技人员;
3、已获得天文学及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4、热爱天文学并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5、热衷天文学并在天文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人。
(二)机构会员
与天文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业和学术团体,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团队,能够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支持协会的工作。
(三)荣誉会员
对天文学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有较高学术成就、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协会有关的科技交流活动的国内外科学家。
(4) 外籍会员
支持协会活动并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外国天文学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个人会员、境外会员、机构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
2.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3、经董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会员证书由秘书处颁发。
(二)名誉会员:
1、两名以上董事共同提交推荐信;
2、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报中国科协审批;
4、荣誉会员证书由主席或秘书长颁发。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
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参加协会的活动; 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相关学术资料和活动信息;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自愿加入协会和退出协会的自由。
义务:遵守协会章程; 执行协会的决议;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做好协会委托的工作;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按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二)机构会员
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优先参加协会相关活动; 优先获取协会相关学术资料和活动信息; 可要求协会协办培训课程、工作坊、研讨会等; 可要求协会优先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入会是自愿的,退会也是免费的。
义务:遵守协会章程; 执行协会的决议; 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 协助协会开展相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按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3) 外籍会员
权利:优先获取本协会出版的学术期刊; 可以申请参加我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职责:支持和协助协会开展相关国际交流活动; 按时缴纳会员费。
(四)荣誉会员
权利:优先或免费获取协会出版的学术期刊及相关资料; 应邀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职责:支持协会工作,发送学术资料,沟通信息,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书面通知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自愿退会或被除名的,其会员卡将立即被注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设立、解聘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员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或者会员协商选举产生。 每四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完成理事会的选举。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应当成立党的临时组织,加强领导。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晋升或延期不得超过1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的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按照规定数额(约占会员人数的1/30-1/50),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充分审议和协商,采用差额投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当选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连任的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董事会的组成原则是:
(一)董事在其专业领域应具有一定代表性,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
(二)一线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的比例适当;
(3)更能体现新旧更替、合作的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学会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专业学术活动)及其他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撤销和更名;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解聘;
(七)决定荣誉职位和顾问的选任和设置;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董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从董事(其中董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司库各一名,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若干名)中选举产生,由董事会以差额选举产生。和无记名投票方式。 常务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行使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学术成就、作风正派,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主席、副主席(任期届满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期届满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为专职人员;
(三)身体健康,有热情,能够坚持协会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4年。 会长不得连选连任,副会长、秘书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下属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天文学事业的发展。 其资金来源:
(一)中国科协拨款和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发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民主财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出纳员不得兼任会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为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在变更任期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协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由10名以上会员共同提出或者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建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后,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批准的,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已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应当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终止本会的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订)经2010年第十二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施行。